
公告日期:2025-04-22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1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发行人”或“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国泰海通合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问询函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申报文件的修订、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本问询函回复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录
问题 1.关于行政处罚 ......3
问题 2.关于诉讼仲裁 ......8
问题 1.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主要
子公司被境内监管部门处以单笔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共 202 笔,涉及罚没金
额合计约 18,044.16 万元,占发行人 2024 年度利润总额的 0.17%,占 2024 年末
净资产的 0.02%。具体情况如下:
1、被金融监管总局(含原中国银保监会,下同)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行政处
罚共 169 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14,782.03 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103.84 万元;
2、被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处以行政处罚共 13 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1,344.23 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10.96 万元;
3、被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处以行政处罚共 19 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1,263.50 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361.16 万元;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共 1 笔,未涉及罚款,涉及没收违法所得 178.45 万元。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分析
(一)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主要子
公司被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 169 笔,涉及罚款金额共计 14,782.03 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103.84 万元。
前述 169 笔行政处罚中 161 笔处罚未达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
六十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没标准,不属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其余 8 笔行政处罚主要涉及发行人在信贷、信用卡、理财等商业银行日常经营领域违反审慎经营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恶劣影响。前述行政处罚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亦不属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之情形,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前述处罚种类均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不涉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业务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处罚行为未导致发行人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主要子公司之合法存续或业务经营所需之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被撤销等重大后果。前述 8 笔行政处罚总金额为 5,410.01 万元,占比较低,且罚款均已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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