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39)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
理监督体系,加强董事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行使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简称「自律规则」)、《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审查,审核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事宜发表意见并监督其与公司的关系,审阅公司的财务数据,就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以及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承担的职责,按照规定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成员不得少
於3名,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任职资格
要求,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过半数的委员推举1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於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不能满足本规则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的要求时,董
事会须立即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於未能满足前述规定的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满足上述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可
持续信息鉴证工作;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自律规
则等,行使监事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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