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致: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AJFS2025SZ(20250513)
北京安杰世泽(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并经中国司法部门批准从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平安”)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中国平安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2025 年
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东会”)、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股东会(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东会”,与年度股东会及 A 股类别股东会合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国平安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中国平安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委派律师得到中国平安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国平安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委派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国平安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 年 3 月 19 日,中国平安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及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2、2025 年 4 月 16 日,中国平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了《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H 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与年度股东会和 H 股类别股东会有关的通
函;2025 年 4 月 17 日,中国平安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及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
3、2025 年 4 月 24 日,中国平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发布了《股东周年
大会补充通告》及有关通函;2025 年 4 月 25 日,中国平安分别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具体内容等。
4、2025 年 5 月 13 日 14 时,年度股东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
会现场会议依次在中国广东省深圳市观澜泗黎路 402 号平安(深圳)金融教育培训中心平安会堂召开。年度股东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的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中国平安关于召开年度股东会、A 股类别股东会及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和公告一致,且均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马明哲主持。
本所委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所委派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A 股股东及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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