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 A 股股票及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公司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超出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的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审批的募投项目,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公司应按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要求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及时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青岛港
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及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具有业务资质的银行及/或金融机构设
立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
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但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