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公司须遵守及符合《公司法》及本章程。公司在任何时间不应准许或令本章程有任何修改,以致本章程不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青国资
规〔2013〕38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370200020002936。
公司的发起人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码来仓储(深圳)有限公司、青岛远洋运输有限公司、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
光大控股(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成立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 705,800,000 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批准,公司国有股东将根据国家关于国有股减持的规定将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70,580,000股一并出售。2014年6月6日,上述合计776,380,000股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根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及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联席全球协调人部分行使超额配售权,公司超额配售发行 72,404,000 股 H 股,同时公司国有股东根据国有股减持的相关规定将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
7,241,000 股一并出售。2014 年 7 月 2 日,上述合计 79,645,000
股 H 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关于核准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9 号)
批准,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 243,000,000 股 H 股。该等 H 股在
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青国资委〔2017〕10 号文批准,公司向上海中海码头发展有限公司发行 1,015,520,000 股内资股,并于 2017 年5 月 19 日办理完毕内资股集中登记存管手续。前述 243,000,000股 H 股及 1,015,520,000 股内资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603,672.40 万元。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关于核准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39 号)
批准,公司公开发行 454,376,000 股 A 股。此次发行 A 股后,公
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为 6,491,100,000 股,其中:A 股5,392,07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3.07%;H 股 1,099,0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16.93%。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91,100,000 元。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Qingdao Port International Co.,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青岛市黄岛区经八路 12 号
邮政编码:266500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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