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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9 16:30:39 股吧网页版
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人员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公司所属单位包
括公司的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部依法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信息及有关的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享有下列权限:

(一)在批准的审计范围内,对相关单位、文件、资产、账簿及人员进行审计;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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