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期货及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或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其他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内幕消息”的信息或资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统称“股价敏感资料”)。
第三条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称“内幕消息”是指符合以
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
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
是指公司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七)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公司各职能部室、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其指定的联系人;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是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审计委员会是信息
披露的监督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应当符
合公司境内外上市地的相关监管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根据中国境内及香港监管规定,向中国境内及香港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假如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在另一市场发出时,应于公司股票上市地同时发出公告,如境内/境外的市场已经收市,公司应确保在该市场开市前发出相应的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由第三方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公司秉持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
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及期货条例》设有安全港条文,准许在以
下指明情况下暂不披露内幕消息:
(一)法例禁止披露消息的情况。如披露消息会违反香港法庭所作出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的任何条文,则无需根据法例披露有关消息。
(二)暂不披露消息的其他情况。公司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维持消息保密性,而该消息得以保密以及以下一项或多项适用,则无需披露任何内幕消息:
1、该消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
2、该消息属商业秘密;
3、该消息关乎外汇基金或某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提供的流动资金支援(例如,金融危机时给予某一上市银行业机构流动资金支援,而在此时立即披露可能对该机构及/或整体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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