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应当按照
本制度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三)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尚未公开的年度、中期、季度财务报告;
(四)公司拟进行重大的资产或业务重组;
(五)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六)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重大关联交易;
(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计划、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方案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方案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
(十七)法院裁决或证券监管部门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对外提供担保;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八)公司收购或兼并的有关方案;
(二十九)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十一)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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