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董事会决策机制,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和本规则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并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应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
经验。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设主席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设副主席 1 名,配合主席开展相关工作或受主席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担任委员会主席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由董事会根据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提名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补选或改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协调委员会委员了解委员会讨论事项,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确保委员会会议每项议案均经讨论后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出委员会议题;
(三)参加或列席本行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本行重大财务会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审议本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督本行内部控制的有
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检查和评估本行核心业务及相关规定;
(六)审议本行审计基本管理制度、规章、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审计基本管理制度、规章、规划和计划的执行;
(七)审议内部审计体系设置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监督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九)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要审计规则;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及股东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 委员会可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交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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