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配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 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程 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造成公司对其利益的输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积
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宜进行询问或调查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全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还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
公司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联系信息。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
知公司,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公司。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
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完成前款规定的登记和保密工作,应督促公司按照公 平披露原则,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进行披露。
除前条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 息。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因各种原因知悉的公司未披
露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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