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审核、监督和评估作用,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指引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集团经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集团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集团内外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工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以及必要的内外部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第四条 集团审计部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集团经营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确保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集团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未在集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集团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前述所称“会计专业人士”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由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集团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若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将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选举并补足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集团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领域工作情况,促进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集团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并发表意见;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集团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并发表意见;
(四)对集团审计部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提出建议;
(五)协调集团经营层、相关职能部门与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关等外部审计单位的关系;
(六)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国家法律法规、上市监管政策、公司章程和集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集团拟对外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及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二)聘任或者解聘集团财务负责人;
(三)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四)聘用或者解聘承办集团年度A股或H股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年度A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六)集团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集团年度风险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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