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简称《减持指引》)、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方”)买卖本公司股票(含本公司 A、H股股票,以下同)、衍生品种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告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送变动信息或按交易所规定格式填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与声明书并委托董事会办公室在二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与持股情况、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或向交易
所填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如需)。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办理有关申请解除限售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 A 股股票应当
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惟当所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000 股时,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限制),即:
(一)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为基数,分别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除外;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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