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经办机构和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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