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等。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是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实际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期外汇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外币收(付)款预测量,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控制资金规模,在批准的年度计划额度内实施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三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实施。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的相关责任部门及职责:
1、采购供应部、销售管理部及投资发展部:负责提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相关资料。
2、财务管理部: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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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室:是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监督部门,负责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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