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和授权
第三章 股东会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四节 股东会的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出席与登记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章 会后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本行及本行股东及其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本行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行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六条 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者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一般情况下,本行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就以下情况,本行召开股东会应当遵循《公司法》及本行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一)修改本行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者累计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优先股股东权利的情形。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以下简称表决权恢复)。每股优先股可按发行条款约定享有一定比例的表决权。本行优先股股息不可累积,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之日止。
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和授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本行发行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六)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行章程;
(八)审议批准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行聘用、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行重大对外股权投资及重大资产购置与处置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含表决权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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