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5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本行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二)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本行董事、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本行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十六)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条所称“重大”“重要”的金额判定标准依照相关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行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相关事项的“重大”“重要”原则进行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本行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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