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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2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和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指年报、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错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财务报告相关内控制度,确保年报、年度业绩预告、年度业绩快报真实、公允的反映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第二章 重大差错认定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差错: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其他内部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有关人员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由本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对本行责任人按照本制度及本行其他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追究责任。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问责的轻重应当与有关责任人违规事实、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对于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本行责任人,可采取的责任追
究形式包括:
(一) 经济处理;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诫勉、强制调岗。
对于因舞弊等违法行为导致重大差错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故意造成差错且情节严重的;
(二)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四)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六)对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信誉损害的;
(七)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八)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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