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行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本行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行按照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本行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本行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行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本行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后,本行及时组织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行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专户由董事会批准设立,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本行存在两次及以上融资的,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本行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本行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每月向本行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本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行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本行、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本行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本行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本行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本行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同时严格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如涉及具体投资项目的,按照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和计划。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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