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指本行股东、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和行业媒体、股评人士等,同时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本行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本行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经营管理信息;
(四)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行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本行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本行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本行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官网网址和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者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本行及时进行公告。
本行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条 本行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本行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本行可以安排股东、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等到
本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并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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