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83939160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登舟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6层
联系方式:021-38676486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利成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
博华广场36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3172 号文核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公
开发行总面值人民币 200 亿元的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
其中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2 亿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张。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66 亿元。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年 2 月 1 日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的审验报告》(普
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0173 号)。本次可转债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本次
可转债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自 2021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如持续督导期届满本次可转债尚未完成全部转股,则延
长至本次可转债全部转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持续督导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督导工作制度,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及工作进度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 利义务,并已报上交所备案。2024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没有对协
交所备案。 议内容做出过修改,亦未提前终止协
议。
3、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发生需按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向上交所报告 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
并经上交所审核后予以披露。 项。
4、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自发现或应当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及相关当事发现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 人不存在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告。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 通,并通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作。 调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
作。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及其董事、监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律法规的行为且不存在违背承诺的情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 况。
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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