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4-045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10 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 B 座 1110 会
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9 名(公司董事袁新勇先生、独立董事黄阳华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其余 7 名董事为现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彭刚平先生主持,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回购注销17名激励对象所持的877,7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律师法律意见:“1、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2、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二、《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通过此议
案。
公司副董事长郭树旺先生、董事袁新勇先生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6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3,395,7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意见:“我们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锁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进行了审查,结合公司及激励对象对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各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以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6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3,395,7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律师法律意见:“1、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经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2、公司本次解锁、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解除限售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