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2024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或“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如下: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2.人员信息
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5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2人。
3.业务规模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收入总额(未经审计)203,338.1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未经审计)152,989.42万元,证券业务收入(未经审计)32,048.30万元;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70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2,297.76万元。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所属制造业行业中审计上市公司客户104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纪律处分1次。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中有48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4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纪律处分2人次。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15日、2024年4月8日分别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年度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2024年3月4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审核了中兴华所的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认为中兴华所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中兴华所已购买职业保险,且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中兴华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同意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年4月7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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