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民法典》《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对各级子公司的担保、各级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以及各级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
第三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是公司担保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部门,负责对被担保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拟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的风险审查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对被担保方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还款能力分析;
(三)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四)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相关资料(如适用);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以及最近一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的证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情况和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七)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八)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应当由对外担保发起部门准备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后报公司财务中心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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