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重大事项等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杜绝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组织及人员:
(一)公司各部室、分子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君正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君正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中所明确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各对外信息报送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照《君正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君正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会、行业交流会及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数据等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信息,或公司申请授信、融资、商务谈判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经办人应当通过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报送信息,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对外报送信息前,经办人员需填写《君正集团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见附件一),经本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须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君正集团内幕信息保密告知函》(见附件二),并须信息接收人员填写《君正集团对外信息报送回执单》并签字盖章(见附件三)。
(三)对外信息报送后,经办人员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前述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及对外报送的相关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依据《君正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建立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四)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和审批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接收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接收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相关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
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接收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制度第三条所指的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条 接收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有权依法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收回其不当利得;如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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