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要求及时参加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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