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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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Guotai Haitong Securities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611)
公告
持續關連交易
重續與華安基金就證券及金融產品交易及服務之新框架協議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
重續新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2年12月29日及2023年10月20日的公告以及日期為2023 年11月13日的通函,內容有關本公司與華安基金所訂立的原框架協議。由於原 框架協議將於2025年12月31日屆滿,且本集團預期有關交易將於此後持續進 行,2025年10月30日,董事會批准本公司與華安基金重續新框架協議,據此, 新框架協議的有效期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根據新框架協議,本集團與華安基金集團同意與對方在各自的日常業務過程 中,根據一般商業條款及市場慣例並按當時市價或費率進行證券及金融交易, 並互相提供證券及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截至本公告日期,新框架協議尚未簽訂,且尚待獨立股東於臨時股東會上批 准。本公司將按照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要求適時發佈公告。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華安基金由本公司持有51%股權,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本公司的主要股東國際集團分別持有國泰君安投資及國際投資33.55%及100%的股權,故此根據上市規則的定義,國泰君安投資及國際投資各自為國際集團的聯繫人,因此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國泰君安投資及國際投資分別持有華安基金20%及5%的股權,其於華安基金合共持有超過10%的投票權,因此華安基金構成上市規則定義下本公司的關連附屬公司,新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因而構成本公司於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下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新框架協議項下建議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因此,新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A章的申報、公告、年度審核、通函(包括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為審議新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董事會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即李仁傑先生、王國剛先生、浦永灝先生、毛付根先生、陳方若先生以及江憲先生組成。獨立董事委員會將就新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其意見及推薦建議將載於本公司即將派發的通函內。
此外,本公司已委任嘉林資本為獨立財務顧問,旨在就新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寄發通函
一 份 載 列( 其 中 包 括 )( i ) 董 事 會 函 件( 當 中 載 有 新 框 架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的 持續關連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的進一步詳情);(ii)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函件;及(iv)臨時股東會通告的通函,預計將於2025年11月20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重續新框架協議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2年12月29日及2023年10月20日的公告以及日期為2023年11月13日的通函,內容有關本公司與華安基金所訂立的原框架協議。由於原框架協議將於2025年12月31日屆滿,且本集團預期有關交易將於此後持續進行,於2025年10月30日,董事會批准本公司與華安基金重續新框架協議,據此,新框架協議的有效期為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
根據新框架協議,本集團與華安基金集團同意與對方在各自的日常業務過程中,根據一般商業條款及市場慣例並按當時市價或費率進行證券及金融交易,並互相提供證券及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
截至本公告日期,新框架協議尚未簽訂,且尚待獨立股東於臨時股東會上批准。本公司將按照上市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則的要求適時發佈公告。
新框架協議主要條款概要
訂約方: (1) 本公司;及
(2) 華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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