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以及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并由 3 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书面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一名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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