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东材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
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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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使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
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对依据本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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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董事会秘书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逐级上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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