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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材科技: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并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中纳入考核和薪酬管理的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 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委员应当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书面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符合要求的独立董事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公司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负责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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