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
第一条 宗 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董事会议事的行为准则,除非有主体限制,其内容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的董事会参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二条 董事会的性质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
会的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可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相应的议案。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尽快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会议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
会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盖有董事
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通知,通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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