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2025年11月13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对外担保的方式一般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四种。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对外担保。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其下属企业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财务管理中心是对
外担保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除上述第(四)项之外,其它对外担保对象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它相关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中心受理。被担保人应提前至少30日向财务管理中心提出担保申请,担保申请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公司子公司除外)。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的同时,还应附上足以证明其资信情况的相关担保资料,须加盖被担保人公章并由被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上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被担保人已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分析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担保项下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如有);
(五)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资料等;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在提供担保前,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派专人组织业务、审计中心、法务合规中心等相关部门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并对被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分别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审慎评估,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财务管理中心送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合规性复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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