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经2025年4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正常的经营秩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级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遭遇突发事件时的处理。
第五条 结合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要应对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 公司控制权发生或可能发生转移;
3. 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4. 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
5. 公司与股东、员工或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包括因劳动争议引起的职工群体上访或罢工事件;
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7. 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8. 公司资产被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9. 其他治理类突发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3. 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4. 公司经营层可能出现较大的决策、经营失误;
5. 公司因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导致公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
6. 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7. 其他经营类突发事件。
(三)环境类
1. 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2. 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3. 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 重大事故灾难,公司内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 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 其他环境类突发事件。
(四)信息类
1. 公司股票价格频繁异常波动;
2.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错误,对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重要内幕信息出现泄露;
6.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投诉、提起对公司的诉讼等事件;
7. 其他信息类突发事件。
第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积极、主动、及时、高效;;
(三)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七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快速
反应、协同应对。
第八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的
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依法统一决定公司对外发布或披露突发事件信息;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投资机构等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成员组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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