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黑龙江交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
束力,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并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交易与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
体与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七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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