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及子公司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
司。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
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
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产权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
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
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对被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
业前景和信用状况或申请担保人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二)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被担保人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明;
(四)申请担保人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如适用);
(五)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六)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七)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八)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的说明;
(九)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及用于反担保的资产情况等 (如
适用);
(十一)公司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人,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前次为其提供的担保发生逾期还款、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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