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公
司信息披露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
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也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并视情况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
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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