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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7:02:19 股吧网页版
龙江交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3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的,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
作日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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