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晚,北京银行发布公告称,12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苏05民初1473号《应诉通知书》,涉及胡菊玲等康得新股票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
公告显示,此案被告有四十位,被告一是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位列被告二十九和被告三十。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胡菊玲等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之侵权赔偿款(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暂计人民币41.39亿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除被告一外其余所有被告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所有被告共同向原告诉讼代表人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鉴定费、测算辅助费等费用暂定300万元。此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在连带赔偿责任中,各责任人的对外责任不分先后、不分份额。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被请求的责任人不能以自己内部份额较小或排名靠后为由拒绝。
证监会2020年9月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四个账户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北京银行在公告中表示,截至公告披露日,此次诉讼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北京银行和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并非本案件第一责任被告主体,针对本次诉讼请求和案由,经初步评估,不会对该行正常经营以及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