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修订、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诚信管理工作,提高公司诚信意识和诚信管理水平,内部实现诚信信息整合,外部开启信息共享合作,加强自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范围:公司各职能部室,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包括: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履行诚信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二)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从事各项工作,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应充分发挥诚信管理机制作用,将诚信建设融入日常工作,宣扬诚信理念,倡导诚信文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责任
第六条 公司设诚信管理领导小组,董事长任组长,总体部署公司诚信工作的开展及监督;副董事长任副组长,协助组长加强诚信管理工作,解决诚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裁、副总裁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分管业务部门的诚信建设工作、组织诚信研讨会等,并定期向组长及副组长汇报诚信建设工作的阶段性进展。
第七条 公司诚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下设在董事会事务部,各职能部室配合,形成内部协作配合机制。董事会事务部负责组织诚信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跟踪落实诚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配合监管机构对公司诚信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对本部门及本单位各项工作实施诚信监督,界定、组织采集诚信信息、建立诚信档案。
第三章 诚信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诚信义务:
(一)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
(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必须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十一)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依法披露;
(十二)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室及子公司的诚信监督与管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部门(本单位)的诚信建设、诚信信息的收集;
(二)本部门(本单位)制度中涉及诚信内容的修订、完善;
(三)诚信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组织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四)干部选拔、任用与考核;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
(六)工程项目承包、供应商选择、设备招投标;
(七)资产运作、融资、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遴选;
(八)员工的招聘、录用和离职管理;
(九)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终止;
(十)对外信息披露;
(十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诚信管理工作的考核;
(十二)建立诚信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十三)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把控各环节准入门槛,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作为重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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