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经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修订)
二○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为他人提供担保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
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会批准,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七)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其担保的金额不应超过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第八条 除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外,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三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良好的企业;
(三)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和股权等;被担保人也可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工商登记状况;
(二)被担保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情况;
(三)被担保人的银行信誉等级证明;
(四)被担保人最近六个月内由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待执行或正在审理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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