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未取得批复即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西部矿业(SH601168)控股公司被罚约85.67万元;以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巨化股份(SH600160)全资子公司收到24.8万元罚单
2025年11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220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1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9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控股公司因废水未经处理即排出被罚
科翔股份:已整改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上市公司分布情况(11月第二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9家上市公司。其中,5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9家上市公司背后有115.2万户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西部矿业控股公司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和有色金属)因项目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被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罚款85.6709万元。
信用中国(青海西宁)收录文号为“宁生罚〔2025〕1-16号”的处罚书显示,该单位在锌电积车间东侧新建设的50台电解槽未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即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湘和有色金属被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约85.67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11月6日。
11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西部矿业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1月13日,记者致电西部矿业,接线人员表示,公开邮箱并未收到采访函。同一天,记者再次通过西部矿业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并通过微信向西部矿业前述接线人员发送采访函,该人员表示,会将相关情况汇报上级。11月14日,记者通过微信联系上述人员,对方表示,已汇报给上级,后续由相关部门负责,会有相关人员与记者对接。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此外,国家级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的文号为“九开环罚〔2025〕6号”的处罚书显示,6月30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对科翔股份(SZ300903)控股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进行调查时,江西科翔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二楼含镍、含氰废水一体机处理设施表面布满粉尘,相关药剂未添加至一体机,含镍、含氰废水处理设施处于闲置状态,同时含镍、含氰废水输送管道上存在异常三通和超越管道,致使废水未经处理设施处理通过超越管道合并接入二楼综合废水一级反应池内。
根据江西科翔的环评报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等资料要求,含镍废水需经氧化、过滤、吸收等预处理工艺后排入综合废水系统,含氰废水需经破氰处理后排入综合废水系统。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江西科翔被九江市生态环境局罚款49.9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5年10月29日。
11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科翔股份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1月13日,记者致电科翔股份,接线人员表示,该处罚已根据相关要求整改完成并已缴纳罚款。同时,该处罚未达到重大处罚相关标准,故科翔股份不会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科翔股份将按照定期报告中相关法规进行披露。
环保处罚:巨化股份全资子公司未合规排放污染物被罚本期,巨化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巨塑)因持排污许可证以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4.8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衢环智造罚〔2025〕28号”的处罚书显示,2025年8月3日上午,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工作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调阅衢州巨塑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公司存在持排污许可证超标、超总量、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衢州巨塑被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4.8万元。该处罚决定时间为11月3日。
11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巨化股份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1月13日,记者致电巨化股份,接线人员表示,目前不清楚该处罚详情,处罚金额未达到临时披露相关标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