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章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股东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 提案
第六章 议事和表决
第一节 一般议事规定
第二节 特别议事规定
第七章 会议记录和决议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地运作,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本行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本行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职工董事除外),决定有关董事的薪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本行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本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行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本行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
主体代为行使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者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可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本行应当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遵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股数计算。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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