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9 月 17 日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 年 12 月 26 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复〔2025〕762 号)核准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节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行长和高级管理层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 号),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于 1988 年 8 月 22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现为福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
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B0013H135010001 号《金融许可证》及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158142711F 的《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于 2007 年 1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10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10.01 亿股,并于 2007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本行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
监许可〔2014〕1231 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2.6 亿股。首
期发行 1.3 亿股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
让,第二期发行 1.3 亿股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始转让。本行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证监许可〔2018〕2164 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3 亿股,
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2025 年 7 月 1
日,本行根据优先股赎回条款和条件赎回全部优先股。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类别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DUSTRIAL BANK CO.,LTD.
本行简称:兴业银行
第五条 本行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邮政编码:350014。
第六条 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190,751 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总行设立中国共产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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