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完善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董事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董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应当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职权的行使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除特殊情况外,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提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一)董事提出;
(二)专门委员会提出;
(三)总经理提出;
(四)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方式提出。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日期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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