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信息披露监管规定”)和《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监管规定将前述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监管规定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监管规定,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及董事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审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负责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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