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4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5
第五章 附 则...... 6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为获取未来收益或资产保值增值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债券、基金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六)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其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和授权。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对外投资决策履行以下程序:
(一)投资动议。投资动议由投资发起单位汇总,并进行前期调研,形成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 投资批准。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应逐级报批,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 投资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报告和批准的内容实施;实施中,如遇重大调整须及时报请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时,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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