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5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6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8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10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13
第七章 附 则...... 15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以及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按以下原则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1、以公司的经营发展为主旨,遵循灵活、务实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科学决策,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顺利、高效地执行公司经营决策;
2、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五)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规则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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