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9 18:46:10 股吧网页版
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四月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1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3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豁免......9
第五章 附 则......1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规则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遵循诚实信用、
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
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存贷款业务;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八)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 提供担保;

(十一)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 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四) 债权、债务重组;

(十五)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六)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