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基本规定......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3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职责...... 5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7
第七章 附 则......8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公司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本公司在内)担任
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
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指“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所指“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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