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担保机构代偿能力、公司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项实质,不得含有任何祝贺、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语句。
第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一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时间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1)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2) 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半
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若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应当于上述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说明文件,说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债项逐一披露报告期内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且应当说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如存在违规使用情形,应当披露整改情况。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公司应当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及运营效益。公司报告期内改变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说明履行的程序、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改变后用途的合法
合规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按照境内外其他监管机构、交易场所等的要求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信息、半年度财务信息,或者将公司债券定期报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