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4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 7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9
第五章 附 则......9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视同公司行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在按照权限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或股东)审议通过后,再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向公司股东说明提供担保事项,同时还应说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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